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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我们必须努力确定我们观察和思考的方式,我们必须理解现行法律框架下司法系统的运作过程,否则我们就将在感知、误解和意外之间无所适从。
我们必须搞清楚,司法系统的所有人,包括法官、证人、专家和被告人,究竟是如何观察和感知的;我们必须搞清楚,他们是如何思考的,如何辩白的;我们必须搞清楚,人类究竟有哪些推理和观察方法,可能会有哪些错误和幻想,人们如何回忆和记忆,年龄、性别、品性和教育究竟有哪些影响;我们还必须搞清楚,哪些因素会对所有这些情形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导致它们偏离正常的轨道。
本书大量篇幅聚焦证人和法官,因为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具有指引意义的知识材料。
不过,有关罪犯的心理学也必须予以重视,该问题虽然与罪犯的精神状态无关,却与证据的有效性紧密相关。
我们的方法是所有心理调查通用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33]1.为心理现象的审查做好准备。
2.研究因果关系。
3.确定心理活动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我们要关注心理科学早已深入研究的主题,不过自始至终是从刑事法官的视角进行研究,并且服务于审判的目的。
另一方面,我们关注的素材全部来自刑事学家的实践观察活动,并且基于这些素材检验心理学的基本原则。
我们并不崇尚虔信主义、怀疑主义或者批判主义,我们只是考察那些引起刑事学家关注的个体现象。
通过分析这些现象,我们确定它们可能为刑事学家带来哪些价值,判断其中哪些因素可能帮助刑事学家发现事实真相,判断刑事学家可能面临哪些潜在的风险。
我们已经意识到,要想准确理解现有科学的基本理念,不能寄希望于既定的方法论;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刑事学家要想查明事实真相,不能寄希望于周遭事物表象上的真实性。
我们有义务确保这些事物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
只有熟悉心理学的基本原理,并知晓如何在实践中运用这些原理,才能实现这一目标。
鉴此,贝利那句耳熟能详的比喻,“如同作曲家对声学的厌恶一样,心理学家非常反感生理学研究”
,可能已经不再合乎时宜。
我们不是诗人,我们是真相的调查者。
如果我们想要顺利实现预期目的,就必须严格遵循现代心理学、生理学的基本原理。
反之,如果缺乏必要的辅助手段,却想要在适当的时候发现真相,就如同未经训练的新手想要弹奏小提琴一样不切实际。
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尽早做好知识准备,一旦时机来临,就不要错过机遇。
让我们铭记这个基本原则:从证人(这一主要证据来源)那里,刑事学家获得的更多是主观推断而非观察结论,这是我们在实践中屡次犯错的根源。
我们在宣誓作证程序中反复强调,证人只能陈述其所亲身感知的事实,对证据进行推理是法官的职责。
但是我们并未严格遵守这一原则,实际上,证人所宣称的事实和感知的内容,很多都不过是未经确证的主观判断,尽管证人在作证时态度极其诚恳,但其并未提供确切的真相。
“与柏拉图为友,更要与真理为友。”
毫无疑问,作为法学家,我们越来越认识到心理学研究对司法职业的重要意义。
但是,贵在知行合一。
著名的贝茨神父在布鲁塞尔刑事学家大会上指出,现代刑法科学的发展趋势要求我们认真观察日常生活的事实。
这种观察涉及我们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只有把握各种感官表象的内在脉络,才能进行有效的观察,而决定这种内在脉络以及感官表象呈现方式的法则,就是因果定律。
但是,我们就像普通人一样,经常忽视因果定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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