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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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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司法领域,除了法律之外,最为重要的学科都与心理学存在渊源。
在这些科学知识指引下,人们学会如何在工作中与各色人等相处。
时至今日,心理科学发展出不同的分支。
就原初的心理学而言,不过是一些天性聪明的人在实践中培养的敏锐洞察力,他们尽管并不知晓那些据以确定案件事实的法则,甚至压根没有意识到那些法则的存在,却能作出正确的判断。
许多人都拥有这种朴素的心理分析能力,不过这距离刑事学家的内在要求还相去甚远。
在一些大学和预科学校,法学家们会开设一些科学心理学课程,作为“哲学预科教育”
,但是我们都知道,这些课程过于简单,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鉴于这种现状,我们也很难期望刑事学家能够开展严肃的心理调查。
法律心理学就是基于上述考虑创设的一个新的心理学门类,沃尔克玛[1]对这门学科在德国的发展进行了论述。
此后,在梅茨格[2]和普拉特纳[3]的推动下,这门科学发展成为犯罪心理学。
从医学角度开展的研究,特别是舒朗对《法律问答》的汇编,仍然很有参考价值。
霍夫鲍尔[4]、格罗曼[5]、海因洛特[6]、绍曼[7]、蒙克[8]、艾卡绍森[9]等人,进一步推动了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在康德时代,这一学科成为学界论争的焦点,康德代表着哲学学派,梅茨格、霍夫鲍尔和福莱斯[10]代表着医学学派。
此后,法律心理学被精神病学合并,完全归属到医学领域,勒尼奥[11]曾经试图将之重新归入哲学领域,但最终未能如愿,对此,弗里德里希[12]的著作(以及威尔布兰德[13]的著作)有过详细记载。
现阶段,在克劳斯[14]、克拉夫特·埃宾[15]、莫兹利[16]、霍尔岑多夫[17]、龙勃罗梭[18]等人的推动下,犯罪心理学已经成为犯罪人类学的分支。
这一学科的价值在于对犯罪动机的分析,或者如李斯特所言,其价值在于对罪犯心理状态的研究。
由此一来,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围实际上大为缩减。
[19]关于犯罪心理学彻底归入犯罪人类学的情况,纳克[20]、库雷拉[21]、布洛伊勒[22]、达雷玛尼[23]、马尔罗[24]、艾丽斯[25]、贝尔[26]、科赫[27]、马斯卡[28]、汤姆森[29]、菲利[30]、邦飞利[31]、科尔[32]等人的著作均有所阐述。
从字面上看,犯罪心理学是指应对犯罪问题的一类心理学,并不限于针对罪犯的精神病理分析,即犯罪心理的发展史。
即便从字面意义看,这也不能涵盖刑事学家所需的所有心理学知识。
毫无疑问,犯罪是客观的行为。
即便亚当和夏娃在当时已经离世,该隐实际上仍然杀死了亚伯。
但是对我们而言,犯罪行为只有当我们亲身感知时,或者通过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而实际获悉时,才具有存在感。
进一步讲,媒体的报道也是基于法官以及相关人员(例如证人、被告人和专家)的实际感知,这些感知一定是在心理层面得到确证的感知。
关于心理确证原则的有关知识,需要一种专门的心理学——这种实用型心理学能够分析各种心理状态,还能够据以对犯罪行为进行判断和裁决。
本书的目的就是构建这样一种心理学。
柏拉图在《会饮篇》中写道,如果我们都是神,就不再需要哲学;同理,如果我们的感知更加真实和敏锐,就不再需要心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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