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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亦慎重之至。
《清史稿·食货志》浑括此文,殊不清晰。
今从《东华录》核之。
当雍正二年六七月间,朝廷虽极力议论此事,帝意不以廷臣之延宕为然,尤不以主张不提解为然,而卒留作悬案。
以后至何时勒定火耗改为养廉,《东华录》不复见。
《食货志》言于是定为官给养廉之制。
此句着于浑括二年谕旨之后,实与谕旨原文不贯。
考之《会典事例》,则至五年始为各省定额。
《会典事例·户部俸饷门·外官养廉类》,首叙其缘起云:“雍正五年,山西巡抚奏裁汰州县耗羡,酌中量留,分给各官养廉,以为日用之资。
奉旨:‘各省督抚,就该省情形酌议具奏。
嗣据各省陆续奏到,节省增减,着为定额。
’”
山西巡抚发端是二年事,奉各省酌议具奏之旨,当即七月乙未谕后,所云交与内阁,内阁即更请旨饬下各省也。
以非明发,亦无决断,遂不入《实录》,故不见《东华录》。
各省陆续覆到,终成定制,首冠以雍正五年,即其定制之年矣。
不然,山西发端在二年,何云五年耶?要之清初沿明,官俸太薄,官无自给之道,不得不有所取资,制定养廉,即是加俸。
且俸因处分而可罚,廉则罚所不及。
廉之数较之俸,多至数十倍,如正从一品俸银一百八十两,米一百八十斛,正从二品俸银一百五十五两,米一百五十五斛。
总督兼尚书衔者为从一品,不兼者为正二品。
而总督养廉,多者若陕甘、云贵,至二万两,少者若浙闽、四川,亦一万三千两。
其间一万八千、一万五千各有差。
又如七品俸银四十五两,米四十五斛。
而知县七品,其养廉多者,首县至二千两,少者简缺亦六百两,其有四五百两者,则简不成体之县,间有一二,盖例外矣。
其后京官亦有有养廉者,八旗官员,亦有有养廉者,皆别指款项,不在火耗之内。
供各省官员养廉,地大粮多之县,火耗甚微。
以吾所知,吾乡武进、阳湖等县,正银一两,加耗仅三分耳。
清世制度,多沿明旧。
清全盛时,极知补救,然不敢言制作,故历帝皆钦佩明太祖,奉行唯谨,而不敢学其自我作古,此亦或有自知之明。
如官员加俸一事,仅以养廉之名,补苴于俸之不足,仍不敢动额定之俸。
唯加征火耗,悉数用于外官之养廉,无丝毫流用,则可见清帝于财用之致慎。
既与国人约永不加赋,终清世谨守之。
唯以用银翦凿不便,折价收钱,清末以二千二百文为一两。
当时银贱,每两有数百文之余谓之平余。
漕米则每年由藩司约省城绅士公议,照时定价,本折兼收,听民自便。
唯每石征脚费钱一千零五十二文,由官收兑运解。
此清末纲纪未破裂时所永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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