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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经常与吉卜赛人打交道,就会认识到这些人很少控制自己的肢体行为。
基于这一事实,生活中流传着许多与未开化人群的统治者相关的轶事,这些统治者通过当事人的肢体行为轻易地判断罪与非罪,甚至经常精准地从诸多嫌疑人之中锁定罪犯。
贝恩[56]指出,印度当局经常要求嫌疑人将大米含在口中,过段时间之后再吐出来。
如果大米是干的,就表明这个人有罪,因为恐惧会阻止唾液的分泌——我目瞪口呆,毛骨悚然,张口结舌。
关于胆怯所产生的心理影响,可以参考保罗·哈登伯格的著作。
[57]当事人突然对自己发怒,这是非常典型的身体征象,在我看来,该行为通常是表明负罪感的证据。
至少,我从未看到哪个无辜者会陷入对自己的愤怒之中,我也从未听到其他人讲过类似的事情,如果此种情况出现,我也无法从心理学层面作出解释。
由于这种场景仅仅发生在最为典型的愤怒情形,这种情感爆发是发自内心的,并不会与其他情形相互混淆。
如果一个人将双手拧致出血,或者将指甲抠入前额,没有人会说这是因为他对自己愤怒所致;这只是试图释放内心累积的能量,并将之付诸外在而已。
只有当人们对自己实施那些可能付诸他人的行为,例如殴打、撞击、撕扯头发等,才能认定他们对自己非常愤怒。
这种现象在东方人身上更加常见,因为他们比欧洲人更加感性。
所以,我见过一个吉卜赛人以头撞墙,还见过一个犹太人以膝跪地,挥开双臂后用手猛击双耳,以致次日双颊红肿。
其他种族的人,如果他们具有丰富的情感,也会实施类似的行为。
例如,我见过一个妇女,从头上扯下了整把头发;一个杀人的窃贼,在负罪感的驱使下,用头撞向窗户拐角;还有一个十七岁的杀人犯,跳到街道边的壕沟中,猛劲用头撞击地面,口中喊叫着:“吊死我吧!
把我的头砍下来吧!”
这些案件中的情景非常类似:罪犯经过精心预谋实施犯罪行为,避免自己被抓捕归案;罪犯费尽心思反驳指控,竭尽全力否认罪行,然而,一旦他认识到大势已去,犯罪过程还不够细心谨慎,最终无法逃避被定罪的结局,就会对自己大发雷霆。
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是无辜者,就不会实施此类令人侧目的自我惩罚行为。
这种自我愤怒的情感宣泄通常以昏厥倒地而告终。
之所以会导致这种结果,主要是由于突然爆发的愤怒与求助无门的心态相比,需要耗费更多的精力。
赖兴巴赫[58]曾经对人深陷困境时昏倒的原因进行了探究。
目前通常认为,这是二氧化碳气体和人体毒素不断累积所导致的结果;也有意见认为,这是一种神经现象,由于认识到无法得到释放,进而导致昏倒,失去意识。
对司法工作而言,这两种解释没有多大差异。
无论是当事人意识到自身无法基于个人意愿改变现有状况,还是他认识到在案证据很有说服力,自身难以逃避惩罚,实际上都是无关紧要的。
关键在于,如果一个人基于种种原因,发现自身在实际所处的环境或者法律纠纷中处于逆境,就会昏厥倒地,这就如同小说中或者舞台上的人物,面对故事中难以破解的困局时也会晕倒在地。
如果愤怒并未导致对自身的恼怒,相对较轻的状态就是大笑。
[59]关于这一问题,达尔文提醒大家注意,大笑通常会掩盖原本比较明显的心理状态,例如愤怒、恼怒、痛苦、困惑、谦逊和羞愧等;当通过大笑掩盖愤怒时,此时的愤怒就是自我愤怒,一种特殊的嘲笑。
这种僵硬、尴尬的大笑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果被告人是因为认识到无法逃避惩罚而大笑,这与其他情形下的大笑并不容易混淆。
我们会认识到,这种大笑意在告诉自己:“这是你做坏事和傻事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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