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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这样就极其容易产生诉讼。
这种诉讼的调解,可谓是历史悠久。
而真正出现这些事的时候呢,我们历代的官员的指导思想是,绝对不能再将矛盾扩大化。
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
汉代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度。
乡啬夫的职责是“职听讼”
,就是验问调解以息讼。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礼”
的内容,调解民事纠纷。
在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方交府县处理。
元代时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
调解的方式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民间调解由基层社长负责对邻里间民事纠纷,调解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般不能再依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
现代司法中对于调解这些事情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现在的调解,可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可以呢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
最后是以调解书的形式作为主要的法律依据的,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而现代的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在诉讼中,受害人和被告之间达成了谅解协议,也就是一种赔偿协议,那么法院也可以酌情减轻对被告的处罚。
不过,咱们遇到纠纷还是要冷静,千万不要脑袋一热,就干出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来,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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