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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你看见的这些人就是如此遭祸而到阴曹受审。”
学幕朋友听了寒毛倒竖,喃喃问道:“那么这些人会遭到怎样的报应呢?”
阴曹书吏笑道:“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他们作的孽终要因果报应,来世也就是被‘四救先生’们归为那‘四不救’的对象而已。”
以“四救先生”
来概括大多数刑名师爷的判案原则,或许太苛刻了点。
不过纪晓岚的这个概括应该是当时社会上对于刑名师爷的主流看法。
刑名师爷主要是对其东家的利益服务,所取的角度当然是从官场利益出发,并非站在法律的立场。
尽可能把案件简单化、所谓“省事”
是所有刑名师爷的原则,在各种刑名师爷的教科书里都有这样的原则。
有本书叫《三异笔谈》就提到当时云南师爷们的“四救”
伎俩:凡是人命案件,都处理成因为琐事口角引起的斗殴受伤而死,甚至将凶器都处理成是由受害人带来的,这样加害人就可以判为“斩监候”
,在朝廷秋审的时候也可能被终判为“缓决”
,有可能减等。
比如这里边就记载了,某村因连续发生幼童病死,进而怀疑有个新嫁到本村的女子带来的灾祸,后来居然将那新娘子给活埋了。
这也太无法无天了!
女家到县里喊冤,县官赶到当地抓了带头的几个罪犯。
可是回到衙门和师爷一商量,新娘反正已经死了,如果治这些人的谋杀罪,又要至少杀一个人、充军好几个。
于是师爷本着“救生不救死”
,起草将案情改为“因口角斗殴而死”
,主犯“斩监候”
,到了秋审时果然得以减等发落。
这样判案子肯定会出现很多问题。
现在的司法之中,其实也有很多关于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也可以作为当事人免责或者减轻处罚的需要。
比如说刑法里就有从旧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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