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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体现在两个决斗者按规则打架和两个农民出身的小伙子按协议用他们的镐柄打架之间。
它还出现在“受香槟激发”
的人实施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中,而不是某个“纯粹的”
酒鬼违反法律的行为中。
但是,对于第一种说法有偏爱的、原谅的使用意图,而对于后一个说法则是指责的、拒绝的意图。
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各种事件是不同用法的结果,这些用法首先将不同的观点区分开来。
此外,在表述和聆听的过程中存在着某种不诚实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说话者知道听者在听不同的事情,而听者知道说话者在说不同的事情。
正如斯坦因塔尔[58]所说,“当演讲者谈论他不相信的事情,以及他不相信的现实时,他的听众同时非常清楚前者所说的话;他们理解正确,并没有责怪说话者含糊不清的表达。”
这在日常生活中频繁发生,不会在人际交往中造成太大困难,但出于这个原因,在我们与证人和被告交谈的过程中应该出现相反的情况。
我知道,证人经常会想要在没有明确表达的情况下去说明某种明确的怀疑时,使用刚才所描述的说话方式。
例如,在这种情况下,审讯人员和证人认为X是罪犯。
出于某种原因,也许是因为X与证人或“高层人士”
的密切关系,审讯人员和证人都不愿意公开地说出真相,因此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了很久。
如果现在双方都想着同样的事情,结果最多只会浪费时间,而不会发生其他不幸。
然而,当每个人都想的是不同的事物,例如,每个人都想的是不同的罪犯,但都错误地认为他们意见一致,他们分歧的且都没有明确表达的想法可能会引发危害性的误解。
如果审讯人员认为证人同意自己的想法并且只在这个看上去确定的基础上进行审理,那么案件可能会变得非常糟糕。
当出现法官认为嫌疑人想要认罪,虽然可能只是建议嫌疑人认罪,后者可能从未想过认罪的情况时,结果是相同的。
只有一件事是我们的工作所允许的,即坦率和清晰的表达;任何混乱的表达形式都是有害的。
然而混淆的情况往往就这么偶然地发生了,并且因为很难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就必须尽量去理解这种混淆。
因此,根据已知的例子来理解未知的东西是极具特征性的,比如,罗马人最初看到大象的时候,称之为“罗马尼牛”
。
同样的情况还有“丛林中的狗”
=狼、“海猫”
=猴子等。
这些是常见的用语形式,但每个人习惯于在遇到任何陌生物体时加以识别。
因此,他的表示在某种程度上是形象化的,如果听众没有意识到这一事实,则无法理解他。
所以可以通过清楚地找出对于发言者来说,哪些属于新事物、哪些是陌生事物来理解他的表达。
当认识到这一点时,可以假设他在考虑不熟悉的对象时会用意象表达自己。
这样就不难发现意象的性质和来源了。
使用外来词会产生类似的困难。
当然,这种使用错误并不仅限于未受教育的人。
我尤其记得我们语言中含义的弱化问题。
根据沃尔克玛的说法,外来词通过剥夺母语同义词的准确性和新鲜性而形成了自己的意义,因此会被所有不愿用正确词汇称呼事物的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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