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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节视觉——一般考量因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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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是我们所有感官中最重要的官觉,在刑事审判领域也最为重要,因为大多数证人都是针对他们所看到的事情出庭作证。
如果我们把视觉和听觉(处于第二重要的位置)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那就是看到的事情要比听到的事情更加确定和可信。
广为流传的格言指出:“百闻不如一见。”
其他感官数据提供的任何解释、描述及其复杂程度,都不及短暂一瞥的一半。
因此,没有其他任何一种感官能给我们带来视觉的惊喜。
如果让我想象尼亚加拉的雷声、卢卡的声音、一千发子弹的击发,或者任何其他没有听过的东西,我的想象当然是错误的,但它与现实的差别只是程度不同,它与视觉想象有很大的不同。
我们无须列举明显的例证,例如金字塔的外观、热带的光线、一件著名的艺术品、海上风暴等。
我们从未见过的那些哪怕最不起眼的东西,都会在想象中被描绘成各种各样的形象,但是当我们真正见到时往往会说:这和我想象的完全不同啊!
因此,刑事法庭面对的每一局部性和实质性的特点,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我们都知道,每个人对犯罪地点的想象是多么的不同;与证人就一些看不见的、局部性特征达成一致是多么的困难,同时,那些看不见的虚假形象将会导致多么多的错误。
每当我带着人们参观格拉茨刑事博物馆时,总有人问我:“这个或那个看起来真是这样或那样吗?可我原先觉得它不是这样的!”
那些吃惊的来访者发出惊叹的事件或事物,就是他们已经说了几百遍,写了几百遍,而且经常发表意见的事件或事物。
当目击者叙述他们观察到的情况时,也会发生同样的状况。
当有关问题涉及听觉时,就会出现某些误解。
但是,人们对视觉错觉和错误视觉感知知之甚少,尽管他们知道错误听觉经常发生。
此外,人们对听到的事件,经常会附加大量或多或少确定的先前判断。
如果有人听到一声枪响、偷偷的脚步声、噼啪作响的火焰,我们认为他的经历通常与事实近似。
但是,当他向我们保证,他已经看到了这些事情,或者解释这些事情的原因时,我们就不会这样认为。
然后,我们把它们——除非在观察中出现某些错误——视为不容置疑的感知,并且认为这种认知不可能存在误解。
1 ☆本节为“视觉”
主题下的起始节,后面至第39节都属于该主题。
——编者注这就是我们对道听途说的证言不加信任的原因。
因为实际交谈的人并不在场,无法对其证言的价值作出判断,所以我们感到不能确定。
但是,这种不信任的原因并不在于视觉,而在于人们一直半信半疑的听觉。
文字会传递谎言,但也有一些谎言是通过视觉传递(欺骗、伪装、幻觉等)。
然而,与听到的谎言相比,视觉层面的谎言只是少数。
之所以对视觉的正确性形成确信,就在于能够以触觉方式进行测试,即我们身体感官能够适应周遭的其他事物。
正如亥姆霍兹所言:“我们的视觉感知与外部世界之间的一致,至少在涉及最重要事项的领域,与我们有关现实世界的所有知识具有相同的基础,那就是实验,通过对身体运动的实验,持续检验上述知识的准确性。”
这似乎是主张人类感官最灵敏的当属触觉,但这不是有意为之。
如果我们仅仅信任触觉,就会陷入幻想。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假设这里所讨论的问题是身体的内在属性,只能通过类似的事物来测量,即通过我们自己的身体特征,但是,这种测量总是在感官的控制之下,特别是视觉。
根据费舍尔的说法,视觉过程本身就是“一系列复杂的结果,这些结果极其快速地互相衔接,由此形成因果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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