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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5知识第34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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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所有其他学科一样,刑法必须追问在什么条件、什么情形下,我们才能够说“我们知道”
。
尽管人们期望对知识的确信能够与相同的条件保持一致,但问题的答案从来都千差万别。
之所以产生这种奇怪而又非常重要的差异,取决于“我们知道”
(作为一种决策)究竟是否具有实际的影响。
当我们讨论某些问题,例如某次战役的地点、月球的温度,或者某种动物在上新世的出没时,通常会首先假设存在真实的答案,随后就会出现赞成和反对的理由。
前者的数量不断增加,紧接着,我们突然在一些书中发现以下断言:“我们知道这些事实。”
这种断言被写进许许多多其他书中,即便这种断言是不真实的,也不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但是,当科学试图确定某种物质的质量、某些药物的疗效、某种通信介质的可能性、某些经济理论如自由贸易的可行性时,则需要更多时间来确定:“我们知道情况是这样,而非其他。”
此类情况下,人们能够清楚地看到“我们知道”
这一论断将会在实践中产生巨大的影响。
与那些几乎没有实际影响的情形相比,在这些具有巨大影响的情形下,知识的含金量是大不相同的。
司法工作显然会带来具体的实践后果。
基于司法工作的要求,经常会将不完美的知识视同一无所知,因为当法官说“不”
的时候,通常意味着“我们知道他不是罪犯”
,也可能意味着“我们知道,现在不能完全确定他就是罪犯”
。
此种情况下,我们的知识限定于对不确定事项的认知,而更宽泛意义上的知识,则是指对某种确定知识的认知;但在前述情形下,认知的对象并不明确。
如同其他情形一样,知识与真理并不简单等同,知识仅仅是主观真理。
那些具有特定知识的人,有理由认为某些事情是真实的,其他人不会提出反对意见。
此时,他们会假设所有认同自己知识的人,都会为此提供正当理由。
但是,即使每个人都能够论证自己的知识,也只能在当下提供正当理由。
换到明天,整个事件就可能会呈现不同的情形。
据此,与其他侦查人员相比,刑事学家很少断言我们是在探究真相;如果我们作出这样的断言,我们就不会拥有公正、纠错的制度,也不会建立刑事程序中的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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