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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反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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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射行为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人们预想的范围。
在洛策[65]看来:“反射行为并不局限于日常生活中那些习惯性的、不重要性的事件。
即便是一系列复合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也可能通过反射活动的方式体现出来,例如在某个特定瞬间,对某些情感状态的克制,针对特定妨碍的情感因素的持续累积,或者诸多变动不居的观念的清晰性,始终处于缺位状态。
这些行为可能是自身意向的产物,并不是行为人的任何决定所致。
法庭审理过程中充满着各种陈述,这些陈述指向犯罪的实施过程,并且通常被视为除罪性理由,因为人们担心这些陈述可能会影响裁决和可诉性的理念。
单纯认识到这些心理事实,可能会改变传统的裁决结果,但影响力非常有限;这些案件之所以未能有所改变,在于没有防止由意向向行为的自动转变,这种转变是有机体的自然现象,如同其他事物一样,应当受制于意志的能力。”
反射行为值得进一步研究。
[66]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证包括:眼睑下垂、咳嗽、喷嚏、吞咽,以及所有下意识的身体行为;此外,还包括膝跳反射等情形。
一旦发现其他类似的身体行为,并且经常反复出现,也将成为下意识的行为。
[67]例如这样一个有趣的问题:如何辨别一个乔装打扮的人究竟是男人还是女人?标准答案是:将一个小物件扔向其膝盖位置,如果是女人,就会叉开双腿,因为女人习惯于穿裙子,可以叉开双腿用裙子接住物品;如果是男人,就会夹紧双腿,因为男人穿裤子,只有夹紧双腿才能接住物品。
实践中存在许多此类习惯性行为,我们很难区分哪些是反射行为,哪些是习惯行为。
如果将前者视为单纯的下意识行为,将后者视为持续的、有时甚至无意识的、长期性的行为,或可对两者作出适当的区分。
例如,我在工作时拿出一支雪茄,切掉烟头,点燃之后开始吸烟,但对这些行为完全没有意识,这种情况当然不是反射行为,只是一种习惯性行为。
此类行为不属于反射行为,只有那些在实践中具有防卫性质的,才能被归入反射行为之列。
关于如何识别此类行为在犯罪学领域的重要性,只有个体的经验才具有参考价值,因为一个人很难从其他人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我这里介绍两个相关案例。
一天晚上,我途经一个人烟稀少的街道,碰到一个酒馆,这时一个喝醉的人被推出来,直接撞到我的身上。
就在这一瞬间,我朝着那个人的耳朵位置猛击一肘。
我随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当那个人嘟囔着说道:“里面的人将我推出来,外面的人却打我的耳朵。”
我就更加自责了。
假如我当时打破他的耳鼓或者将其打伤,就将成为一起刑事案件,大概不会有人认为这是“反射行为”
,尽管我在当时就像现在一样,确信我的行为就是条件反射。
我当时并不知晓自己将要遭遇什么事情,也不知道自己该做些什么。
我只是注意到,自己正在面对不友好的事物,于是就作出防卫行为,击中了那个人的耳朵。
当我听到肘击声,感觉到手部的震**,才认识到究竟发生了什么。
在我的学生时代,也曾遭遇类似的事情。
我当时来到乡村,在天亮之前外出打猎,在距离房屋一百多步正对面的位置,一个大球沿着小路滚了下来。
在看不清它究竟是何物体,也来不及思考的情况下,我用随身携带的登山杖用力击中了这个球体,结果发现这原来是两只紧紧撕咬在一起的公猫,其中一只还是我非常喜欢的宠物。
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懊悔,但是我的整个行为完全是下意识进行的;由于我突然看到陌生事物朝我过来,就本能地想把它弄走。
如果我当时造成了更加严重的损害,除非我的辩解得到认可,否则就可能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辩解在实践中不可能得到认可,就连我也不认为这种辩解会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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