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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词对他而言完全不知所谓。
毫无疑问,他所听到的传言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我对他的证言所作的判断基本上都是错误的。
对于该案中这个非常重要的普通语词,他的“内心想法”
实在是过于匮乏。
毫无疑问,识别他人的“内心想法”
并非易事。
但是,发现证人和被告人的内心想法至少在客观上是可行的。
对于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尽管也需要这样做,却很难付诸实施,这也导致陪审团审判制度容易沦为乌托邦式的梦想。
陪审团法庭的主持者很容易与陪审员建立熟识的关系,却很难通过深入交流了解陪审员的“内心想法”
。
在法庭上,每当陪审员提出一个问题,人们就会形成一个大致的印象,然后当公诉人和辩护人发表意见时,人们就会观察陪审团的表情变化,但是此时往往为时已晚。
即便能够在早些时候发现这一点,也往往于事无补。
尽管我们可能了解特定个体的心理状态,但是要想在事先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准确把握12个陪审员的心理状态,则是不现实的。
第三项福勒贝尔式规则是“假定越少越好”
,这是一项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
我对此并不担忧,因为我们法律人通过不断的实践,能够更加容易接受这项规则,更加深刻理解该项规则的意义以及如何避免违反规则,并且更加清楚如何遵守规则的要求。
然而实践中,我们通常忘记这项规则的要求,向外行的诉讼参与者,包括一些受教育人士提供过多的证据材料。
应当认识到,多数证人都未曾接受专门的法律教育,我们实际上很难像他们一样思考,也很难理解他们面对大量奇怪的材料时所产生的不满。
由于我们并不了解证人的思维方式,所以通常会对证人提出过多的要求,进而导致事与愿违。
在一些案件中,即便证人知识非常渊博,我们仍然可能存在失误,因为我们已经习惯和未受教育的证人打交道,一旦面对知识渊博的证人,就会假定他了解我们所拥有的专门知识。
单靠经验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另一方面,专门训练是否会妨碍证人作出自然流畅的陈述,或者从职业角度看,教育是否会让我们产生过于理想的期望,无论如何,我们最为关注的往往是那些受教育程度最高的证人。
有一次,一位著名学者需要对一起纠纷作证,我试图针对他的证言起草一份作证指南,这是一项棘手的工作。
他或者不赞同我所设定的条款,或者对有关条款的确定含义心存疑虑。
与此同时,我也浪费了一两个小时的时间,所谓的作证指南经过反复修改,已经满是涂改痕迹。
这件事最终不了了之。
这件事从一开始就预示着失败的结局。
这种做法是不明智的,甚至是不切实际的。
随后发现,由于许多证人提供了毋庸置疑的证言,这名学者变得非常谨慎、仔细和较真,以至于根本记不清自己究竟看到了什么。
他的证言显得毫无证明价值。
我经常遇到类似的经历,其他人也是如此。
问题在于:对哪些事情不能做出过多假定?答案是:所有事情。
首先,对于证人的观察能力,我们不能随意作出假定。
他们声称曾经听到、看到或者感受到某些事情,但是他们实际上并未听到、看到或者感受到那些事情,或者说实际上有完全不同的体验。
他们坚称了解、接触、思考或者分析了某些事情,但通过严格审查发现,他们仅仅是沿途瞥了一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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