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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旧制度的体制:行政法院与官员保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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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个欧洲,法国的普通法庭是最为独立于政府的。
除此之外,没有一个国家能赶得上它。
然而,与法国经常使用特别法庭不同,其他任何国家都不这样做。
法国在这两方面如此与众不同,以至于人们不会把它们联想在一起。
对于法官,国王没有办法使用功名利禄和威慑控制他们。
于是,他很快就感到,自己的行动处处受到法院独立性的干扰。
换句话说,对于法官的命运——撤职、调离也好,封官加爵也罢,国王是没有任何权力的。
鉴于这种情况,一旦有直接涉及王权的案件发生,就会被移交普通法庭处理。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普通法庭之外,国王又专门设置了一种法庭。
这种依附于国王而存在的法庭,在大臣和民众看来,徒具法院的外表,唯一的作用就是,减少国王的恐惧心理。
其他的国家,比如说,在德国的某些地区,并不像法国那样,政府没有权力掌控普通法庭,因此,这些地区从不设立行政法院,也不像法国国王那样,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在这些地方,法官受到国王的严密控制,根本不需要专员的监督。
通常,一项措施实施之后,政府紧接着声明,总督和御前会议全权处理这一措施可能引发的争议和诉讼。
关于这一点,只要仔细阅读一下国王所颁布的宣言和诏令,以及御前会议的命令就可以看出。
这些国王的旨意,大多是在君主制留存最后一个世纪的时候颁布的。
最为常见的行文方式是这样的:“除此之外,国王陛下宣告,这一命令以及附属条令的执行,如果引起争议的话,全部交由总督或者御前会议裁定。
对于这样的案件,法庭和法官均不得接受审理。”
案件移交的程序,经常被御前会议拿来使用。
通过这种方式,涉及政府的案件全被御前会议夺走了,并由他们自主处理。
像这样的案件处理方式,由于事前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在依照法律或者古老惯例处理的案件中随处可见。
而这种调动案件的命令,就记录在御前会议的登记手册中。
慢慢地,这种事实变成了理论,而例外情况,便成了一种普遍现象。
对于普通法庭来说,它只能宣判涉及私人利益的案件。
一旦争讼涉及到公共利益,或者因解释政府法令而引起争议,就不是普通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范围。
关于这一点,已经在实践当中成为执法者的国家座右铭,尽管它并没有被正式写进法律。
找到那个行文公式,是我们考察这一问题的目标。
行文公式所体现出来的思想,很明显是属于旧制度的。
自从国王采取这一措施以后,总督和御前会议负责有关征税的大部分诉讼问题。
此外,他们还处理一些问题,诸如河流航运、大路路政以及车辆运输和公共车辆治安等。
一句话,只要涉及政府的所有诉讼案件,都由行政法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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