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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可能受到侮辱的,对于“人品”
却无所谓侮辱。
一个人在受到侮辱人格的对待时,却完全可以丝毫也无损于他的人品。
现代意义上的“人格”
一词,来自于西文persoy,德文perso),其含义首先是指个人性或私人性,其次,它还意味着个人身上的身体特征、性格气质、容貌风度,是体现在外的个性特点。
从词源上说,它来源于拉丁文persona,本意是指“面具”
(mask),一种遮蔽性和表演性的伪装,转义为用这面具所表演出来的角色。
西文中这个词并没有道德(以至“道德高尚”
)的含义,正如“人格化”
(personifi)一词也没有道德含义(只意味着“拟人化”
)一样。
198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人格”
条下标出三种意义:1·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2·个人的道德品质;3·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的主体的资格。
[91]显然,只有1、3两条与西方所谓person的含义相合,至于第2条,我怀疑是中国人对这一译名望文生义附会上去的结果:人格=人的品格=人品。
而由于中国人历来把道德品格理解为一种内向自省的“无私”
精神(如上引金寄水先生“扪心自问”
的五言诗一样:“天地定无私”
),因此我们在无私的品格这种意义上理解的“人格”
,便与人格作为私人性、个人性的这种原意具有了恰好相反的意思。
前者是一元的,后者是多元的;前者是道德的,后者是认知的;前者是内省的,后者是外向的;前者“行藏只自知”
,后者是向别人表演;前者体现为非主体的天道实体,后者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前者是对私人的否定,后者是对私人的肯定。
澄清上面这一点,在今天很有必要。
现在有些学者、特别是研究中国思想史的学者,由“人格”
一词在现代中国人词汇中的含混意义而得出了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
庞朴先生在其《中国文化的人文主义精神(论纲)》中说:
用西方的观点看中国,可以说中国人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人格(韦伯);用中国的观点看西方,可以说西方人没有形成一种社会的人格。
合理的观点,也许是二者的统一;因为人既是独立的个体,又是群体的分子,既是演员,又是角色。
[92]
然而,人格的本义就是个人性,它只能是“独立”
的。
否定个人,就是否定个人的独立性,也就是否定人格本身。
独立人格本身就是一种“社会的人格”
,因为它承认且只承认一个人人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把“独立人格”
和“社会人格”
人为地分裂开来之后又去寻求“二者的统一”
是不切实际的。
难道“演员”
和“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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