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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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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远古时代即已意识到,人除了具有基于本能的随心所欲的自发性之外,还具有一种对这自发性加以克制、控制和引导的自觉能力。
这种能力事实上是人类从原始群婚状态过渡到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
对**的罪感和厌恶肯定不是起于生理上的原因,当然也不是真的有什么图腾与禁忌在冥冥中起作用;它尽管表现为对违反神意必遭报应的恐惧,并深深渗透在原始的集体无意识中,但在现实有效地控制、禁止族内通婚时,却必定要借助于、因而也培养出人类特有的一种自制力,即对自己原始的自发性冲动进行自觉控制的能力。
正是这种能力,本身就构成了人类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及政治制度。
毋庸置疑,原始人无论是对自由意志还是对自律,都还只是停留在朦胧和歪曲的认知水平之上,将它们归之于人之外的某种不可捉摸而又必须服从的力量,某种神魔附体或神谕;但无论如何,通过人类自律给人类自身所造成的高出一切动物之上的地位,人逐渐意识到了自己作为一个自由的存在物的尊严。
进入文明时代,哲学家们更是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了系统的伦理道德学说。
荀子说:“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
[204]亚里士多德则认为:“人的功能,绝不仅是生命。
因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
我们所求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
这就是根据“主动地具有和行使理性能力的原理”
而生活的功能[205]。
不论是“义”
也好,“理性”
原则也好,对于人的自由意志的任意性,显然都形成一种节制的力量。
他们虽然还没有形成明确的“自律”
概念,但确实已表达了人类能够通过自己所制定的规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一事实。
希腊人最早看出,这种行为规范并非外在的强制性规范,而是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能力制定出来的。
雅典执政官伯利克里曾自豪地宣称:“在我们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
这是因为这种法律深使我们心服。”
[206]苏格拉底也认为,既然一个人自愿在雅典国家法律制度下生活,这就表明这种制度是他自由意志的体现,他维护这种制度的完整就是维护自己的自由,哪怕他自己被自己的法律判处死刑,他也无权逃避,因为这就是他自己当初的选择[207]。
这就说明,在希腊人看来,自律本身就是一种具有一贯性的自由意志,它是对自己的自发性的自发克制,对自己的任意选择的预先选择;它是对自由意志的自由意志,是自由意志转向自身,是一种高出于单纯任意性之上的更高级的自由意志。
可是,什么!
自由意志之所以是自由意志,而不是任何动物式的情欲冲动,不正是在于它不仅指向一切事物,也能指向它自身么?不正在于它超越了动物性的狭隘需要,摆脱了肉体和一切自然必然规律的支配,因而也超越了并永远超越着它自己么?自由意志的本质就是这种自身超越:当我做出任何一个自由决定时,这个决定之所以是“自由的”
决定,就在于我是自己决定我做出这个决定的;而这个“自己决定”
之所以是自由的,又还是因为我已自己决定由自己决定来作出这个决定,如此以至于无穷。
这正如“自我意识”
的情况一样:自我意识就是“我知道自己知道”
,并且是“我知道自己知道我知道”
,以至无穷。
自由意志就是自发地以自发性支配自己的自发性,自由地选择了自己对选择的自由选择。
这并不是玩文字游戏,而是有十分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的思想。
我们经常看到有些人,当他们自以为获得了最大的自由,自以为从奴隶变成了“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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