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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侵权案
2017年4月28日,,称其6人于2016年5月7日各向扶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共三套商品房并支付数额不等的首付款,由于个人经济问题,梁某等6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手续,随即和扶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双方经协商决定解除购房合同,并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解除购房合同》。合同约定扶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30个工作日内将所交的商品房首付款退还给梁某等6人。直至2017年4月份,扶绥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都未按签订的《解除购房合同》履约。经调查,。,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该公司将购房首付款共计15.12万元退回给投诉人。